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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版国际乒联乒乓球比赛新规则

发布日期:2015-02-04 14:11:20

   中国乒乓球协会裁判员委员会通讯2014(第8期)刊载了冯政老师翻译的“2014-2015版国际乒联手册主要更新内容”。更新的内容涉及“第二章乒乓球比赛规则”、“第三章国际竞赛规程”和“第四章世界级比赛、奥运会比赛及残奥会比赛规程”。通过学习,笔者结合以往工作中经历的事例和对更新内容相关条款的初步体会,与大家分享探讨,希望能对乒乓球爱好者理解规则有所帮助。

  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第二章乒乓球比赛规则”部分内容进行的更新,主要是从“定义”一款中删除了“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的文字,并在随后涉及到该内容的各条款中逐一进行了更新。因为这一内容更新,使我回想起一个留存在心底多年、争执多年却一直无果的话题。

  “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讲述的是乒乓球比赛中的一种必然现象,简单讲就是:球网把球台分为两部分,隔网相向而站的一方运动员使用规则允许的方法击球,使球飞越或绕过(不是穿过)球网后落到对方台面。这种在乒乓球运动中存在的必然现象,为什么要在规则中删除相关文字呢?一些朋友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喜爱乒乓球运动的朋友们大都会对下面的场景津津乐道:在高水平运动员的对决中,随着比赛的激烈进行,精彩场面此起彼伏。只见一方运动员稳稳地放着高球,另一方则大力扣杀,放出的高球伴随着强烈的旋转,球的运行轨迹越来越偏,甚至与球网平行或旋转回自己一侧,而扣杀一方运动员的脚步距离球网越来越近,不知不觉间,双方运动员交换了位置,观众突然发现运动员都把球打在了靠近自己这一边的球台上。

  乒乓球爱好者在比赛中有时也会玩这样的游戏,主动进攻的一方,利用对手远离球台的机会,突然搓出强力的回旋球,使球在落到对方的球台后又越过球网回到自己的台面上空,这时远离球台的运动员急速上前,将球击中得分(在高水平运动员的比赛中,击打台内近网高球时也会发生这种现象)。

  在观众的欢呼呐喊和运动员的激情振奋中,比赛达到了高潮,在进攻得手后的喜悦中充满了得意之感。但是兴奋之余,隐约中感觉存在着些许质疑。是什么呢?让我们来看看规则是怎么说的吧:

  1.规则首先定义了“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的概念:除从球网和比赛台面之间通过以及从球网和网架之间通过的情况外,球均应视做已“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球越或绕过球网,不是穿过球网。)

  2.规则规定了在发球时: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球先落在本方台区,过网后再落到对方台区。)

  3.规则规定了击球时: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一方击球后,球先过网或触网,然后再落到对方台区。)

  4.规则规定以下现象判重发球: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发球触网或被对方阻挡,判重发球。)

  经过梳理规则的有关条款,我们发现前述两种精彩的比赛场面与现行规则存在着相悖的现象(姑且称之为隐性矛盾)。一方面规则规定,运动员要先击球,然后使球过网,再落在对方台面;而现实比赛中运动员在球返回球网另一侧台面上空击球的现象,已经被大家约定俗成的接受了。

  多年以前,一位善于思考的裁判老师曾经提起过这一问题,在部分裁判朋友圈内也曾进行过深入探讨。有的朋友认为,按照中文文法阅读规则,现行规则中的相关条文明确。这种球越过球网,返回过网后再击球的现象应该不被允许;也有的朋友认为,在乒乓球运动的发展史上,这种现象早已被广大参与者接受,没有人提出过异议,且在一些球类项目的规则上也允许这种“随球过网或过网击球”。

  谁也没有说服对方,探讨继续进行,争论没有结果,隐性矛盾继续存在着。也许是冥冥之中的巧合,国际乒联对规则进行的更新解决了这一矛盾。更新后的规则是这样的:

  1.规则在定义中整条删除了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的文字。

  2.发球时: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直接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3.击球时: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或触及球网装置后触及对方台区。

  4.判重发球时: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触及球网装置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国际乒联对规则中“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条款的更新,从源头上解决了规则条文与比赛实际相悖的矛盾。没有“先击球再过网”或者“先过网再击球”的歧异了,于是产生矛盾的起因不复存在了;隐性矛盾不复存在了;就这一矛盾产生的争论也就不复存在了。

  拍面覆盖物及挑球

  “第三章国际竞赛规程”部分更新的内容涉及对球拍用于击球拍面覆盖物的规定:“球拍用于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且国际乒联编号(如有)、供应商和商标名应在最靠近拍柄处清楚可见。”这项更新进一步规范了球拍覆盖物的粘贴。

  通常在大型比赛中,裁判员会对照国际乒联公布的最新“覆盖物品牌型号清单”对球拍进行检查。但在基层比赛中,裁判员只需关注覆盖物是否有商标名称和“ITTF”标识,忽略了(或没有条件辨别)一些曾经通过国际乒联批准使用,以后又被取消使用权限的覆盖物的继续使用。

  在基层比赛中还发现,一些运动员忽略了对覆盖物粘贴的准确性。2014年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公仆杯”比赛时,曾经检查出两支球拍的覆盖物存在这方面问题。一只球拍的覆盖物上商标和“ITTF”标识靠近拍柄部分粘贴,但是运动员把这些标识部分裁剪掉了2/3,他解释的原因是“嫌硌手指”;另一只球拍的覆盖物,把商标和标识粘贴在了板头部分,在裁减后依稀能够辨认出少部分的商标和标识,运动员辩解说“商标和标识不是还在嘛”。

  我们认为,上述两支球拍的覆盖物粘贴都不符合规则的规定。第一支球拍覆盖物虽然把商标和标识粘贴在了靠近拍柄部分,但是裁剪影响了商标和标识的“清楚可见”;第二支拍子把覆盖物商标和标识部位粘贴反了。这些都是大家在今后需要注意的细节。

  国际乒联在第三章里还对挑选比赛用球的规定进行了更新。更新后的文字是这样表述的:

  1.在进入比赛区域前,运动员应有机会挑选一个或几个比赛用球,并使用运动员所挑选的球进行比赛。

  2.如果运动员在进入比赛区域前未挑选比赛用球,或运动员就比赛用球意见不一致,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进行比赛。

  我理解更新后的内容有这样几层意思:

  1.运动员有在赛前享有选择比赛用球的权利;

  2.选择比赛用球一定是在进入比赛区域之前;

  3.在运动员选择了比赛用球的前提下,比赛一定使用经过运动员挑选的比赛用球;

  4.运动员在进入比赛区域前未挑选比赛用球或双方对比赛用球意见不一致时,是由裁判员来确定比赛用球;

  5.这个球是从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选取,且可以是运动员挑选的球(运动员对比赛用球意见不一致时)也可以是大会提供的指定用球。

  在国际国内举行的大型比赛,都规定了运动员的检录时间。在裁判员的主持下,比赛双方逐一完成检录程序,其中就包括选择比赛服装颜色、选择座椅位置和选择比赛用球等内容。有的运动员会因为赛前训练等原因错过了检录时间。按照规定,准时到达检录区域的一方可以从容进行选择,而逾时迟到的一方将失去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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